Article 17

In force

历史文化街区内除执行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之外的新建、扩建活动;

(二)进行大型商业开发;

(三)在公共场地放养鸡犬等畜禽;

(四)占道经营并对街区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Local Regulations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