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规定第二十条有效禁止实施下列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的行为:(一)随处便溺、堆放杂物;(二)随处张贴、悬挂、喷涂广告;(三)在村庄内主要道路两侧和公共绿地、广场及周边搭建禽畜围栏(网);(四)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五)向河道、水库、沟渠等水体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六)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七)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