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禁止实施下列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的行为:

(一)随处便溺、堆放杂物;

(二)随处张贴、悬挂、喷涂广告;

(三)在村庄内主要道路两侧和公共绿地、广场及周边搭建禽畜围栏(网);

(四)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

(五)向河道、水库、沟渠等水体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六)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七)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