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义务监督员,从事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宣传教育、巡查、违法行为劝阻等工作。

鼓励开展美丽庭院评选、环境卫生评比等活动,通过公布优秀、积分奖励等激励手段,引导村民积极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