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规定第二条有效本规定所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是指以村庄规划管理、农村厕所建设和改造、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村容村貌提升等为主要内容,对农村人居环境进行规划、建设、管护和监督的活动。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