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配置土地要素资源,推行“标准地”改革,实施亩均效益评价机制。依法持续推动清理低效闲置用地,加强土地储备和节约集约利用。适应民营、中小微企业用地需求,探索实行产业链供地,对产业链关联项目涉及的多宗土地实行整体供应。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