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配置土地要素资源,推行“标准地”改革,实施亩均效益评价机制。依法持续推动清理低效闲置用地,加强土地储备和节约集约利用。

适应民营、中小微企业用地需求,探索实行产业链供地,对产业链关联项目涉及的多宗土地实行整体供应。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