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大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和重点领域的支持,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投放,降低市场主体综合融资成本,增进融资便利化。
鼓励市场主体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为拟上市挂牌企业提供专业化、系统化培育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挂牌给予奖励。依法设立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扩大规模,提高效益,支持企业创新创业。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合理确定担保费率,发挥融资担保机构增信保障作用。推动完善银行和担保机构合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保费补贴等机制,提升融资担保服务能力。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