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犬、猫等宠物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带宠物外出的人员应当立即清除。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饲养人或者携带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