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犬、猫等宠物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带宠物外出的人员应当立即清除。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饲养人或者携带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