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