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能力建设,健全管理系统,完善考评制度,所需经费列入同级预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日常管理工作。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内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市政府派出机构做好本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