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实行户投放、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方式,纳入城镇生活垃圾管理系统。

农村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因地制宜采用生物处理等方式就地或者集中处理。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