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不得挖掘道路敷设地下管线:

(一)按照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的;

(二)道路建设单位已经预建沟槽、预埋管道,且能满足规划、建设需求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五年,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三年的;

(四)已建设综合管廊且管线应当入廊的。

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挖城市道路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