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地下管线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及时修复。

Local Regulations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