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违反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失信惩戒若干规定
- 制定机关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11月24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1月1日
- 条文数
- 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海南自由贸易港违反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
失信惩戒若干规定
(2023年11月24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一)未办理备案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办理备案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经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办理备案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经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其他违反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管理规定,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一)禁止从事所违反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领域的经营活动;
(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和查验力度,提高随机抽检比例和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
(三)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便利措施;
(四)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
(五)限制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或者予以提高保证金比例;
(六)限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支持,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七)限制参与表彰奖励,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撤销相关荣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经营者,在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前,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不得新任适用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的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违反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的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财产保险费率和交易佣金,或者依法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险、保荐、承销等服务。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再因违反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管理规定,或者因违法从事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领域经营活动受到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相应失信惩戒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