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经营者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照本规定向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提前移出: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再因违反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管理规定,或者因违法从事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领域经营活动受到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相应失信惩戒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