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四)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