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批准前应当依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