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水务、民政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名录,采取文字、录音、录像、测绘、多媒体、数字化等技术手段,全面系统整理历史文化名城的各类档案资料,建立历史文化名城档案数据库,实施数字化管理,并及时更新。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