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权限和程序第二十条有效被审计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拖延提供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谎报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资料);(二)拒绝、阻碍审计机关检查本单位信息系统、实施电子数据分析及核实有关情况;(三)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四)违反审计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