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权限和程序第十九条有效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人员需要查阅、使用被审计单位的涉密资料或者数据的,应当严格按照保密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审计机关对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