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被审计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拖延提供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谎报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资料);

(二)拒绝、阻碍审计机关检查本单位信息系统、实施电子数据分析及核实有关情况;

(三)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四)违反审计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