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不动产登记等单位予以协助。

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审计机关提请及时依法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