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若干规定
- 制定机关
-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12月2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12月2日
- 条文数
- 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乐东黎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管理若干规定
(2023年10月14日乐东黎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4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水务、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在穿越、经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主要道路、桥梁设置交通标志或者警示标志,建设减速、防撞等装置。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经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车辆运输物品的巡查和监管。危险化学品运输穿越保护区,应当采取限制运载重量和物资种类、限定行驶线路、限定通行时间、开展视频监控等管理措施,并完善应急处置设施。
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基础设施建设,合理设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对生活垃圾实行定点存放、统一收集、定时清运,并建立巡查、监管长效机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户厕化粪池防渗漏改造工作,防止粪污未经处理直接排入自然环境。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业生产者科学种植,加强推广生态农业、生态施肥、保护性耕作等措施,引导企业、农户对农用塑料薄膜、农药包装物、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进行综合处置,同时加大对农业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镇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防治农业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的要求,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修复及建设工作进行统筹指导,组织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林业、水务等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相关流域进行生态修复及建设工作,并进行修复效果评估,提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服务功能。
(一)因饮用水水源保护造成合法权益受损的单位、个人;
(二)承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责任的有关单位、个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象。
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相关资金列入年度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林业、水务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生态保护补偿职责,负责向财政主管部门提出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并依法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对于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或者污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阻挠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暂停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发放,依法追究责任。
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口装置取水计量设施,实行计量取水,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正常使用。
取水活动危害到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采取应急措施。
违反本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