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若干规定第五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业种植和商品林退出的工作方案,对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农业种植和商品林依法逐步退出。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的要求,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修复及建设工作进行统筹指导,组织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林业、水务等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相关流域进行生态修复及建设工作,并进行修复效果评估,提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服务功能。地方法规 ·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