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电信条例/第二章 电信市场管理第十一条有效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网间互联互通。网间通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不低于电信业务经营者网络内部同类业务的通信质量。发生网间通信中断或者网间通信严重不畅时,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除不可抗力外,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通信,并同时向省通信管理机构报告。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对网间通信设置障碍。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