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应当相互提供平等的电信服务和电信资源,并如实告知相关使用信息。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向未依法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电信业务的电信资源或者提供网络接入、业务接入服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向未依法办理备案的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