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网间互联互通。
网间通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不低于电信业务经营者网络内部同类业务的通信质量。发生网间通信中断或者网间通信严重不畅时,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除不可抗力外,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通信,并同时向省通信管理机构报告。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对网间通信设置障碍。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