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组织形式第十七条有效实施自行管理的物业服务区域应当制定管理规约,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管理规约可以包含以下事项:(一)自行管理的管理人、负责人及其权利和责任;(二)管理的事项、费用、期限;(三)选聘专业性服务机构的类型、资格条件及选聘的方式,选聘劳务人员的数量、资格条件及选聘的方式;(四)业主支付物业费的标准和方式;(五)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