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对老旧小区、散居楼栋,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完善公共配套设施设备,改善老旧小区、散居楼栋的综合环境。

不具备实施物业管理条件的老旧小区、散居楼栋,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基本物业服务。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