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组织形式第十二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接待工作制度,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记录、管理和查询制度,对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等重要事项如实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业主有权查阅、复制,业主委员会不得拒绝,但是属于个人信息法律保护范围的除外。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