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接待工作制度,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记录、管理和查询制度,对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等重要事项如实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业主有权查阅、复制,业主委员会不得拒绝,但是属于个人信息法律保护范围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