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组织形式第十一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鼓励、引导物业服务区域内具有业主身份的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