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业主监督。

业主依法提出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业主大会应当在听取罢免理由和申辩意见后依法作出决定。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