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单位有下列损害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情形之一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名单并通报有关部门:(一)造成水环境污染事故的;(二)超标准排污情节严重的;(三)超许可总量排污情节严重的。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