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单位有下列损害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情形之一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名单并通报有关部门:

(一)造成水环境污染事故的;

(二)超标准排污情节严重的;

(三)超许可总量排污情节严重的。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