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未进入城镇供水管网,采取联村、单村或者单户等形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保护范围,设立警示标志,定期监测水源水质,并做好管理和维护,保障饮用水安全。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