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后,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向受影响地区居民发布事故警报,并适时公布水质的动态信息。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