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乡村清洁条例/第三章 清洁规范第二十二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蔬菜生产、加工、销售环节产生的废弃蔬菜处理利用管理工作,支持废弃蔬菜综合利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废弃蔬菜处理利用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监督管理,监督辖区内蔬菜产加销企业、废弃蔬菜处理企业、蔬菜种植户及时规范收集处理废弃蔬菜。蔬菜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废弃蔬菜收集处理利用主体责任,谁种植、谁处理,谁污染、谁治理,科学合理处理废弃蔬菜。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