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村庄病媒生物的统一消杀,预防各种病媒生物的孳生与繁殖,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