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乡村清洁条例/第三章 清洁规范第二十三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村庄病媒生物的统一消杀,预防各种病媒生物的孳生与繁殖,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