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乡村清洁条例/第三章 清洁规范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建立健全废旧农膜回收农田保洁员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组织、宣传和监督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督促农膜使用者捡拾废旧农膜,为设立废旧农膜回收网点和开展废旧农膜回收提供便利。农膜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及时回收废旧农膜。农膜使用者应当及时捡拾废旧农膜,并交至回收企业或者网点。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