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沽湖保护条例/第五章 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第三十二条有效县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资源刚性约束,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技术改造,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再生水利用配置,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在工业用水、生态环境用水、城镇杂用水等领域,应当优先配置再生水。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