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二章 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并应当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和现役军人给予优惠。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投资举办的综合性公园和具备晨练、晚练场地的景区,应当对公众晨练、晚练活动免费开放。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体育场地设施免费或者低收费向公众开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