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新建学校的体育场地设施,应当配置与教学区域的物理隔离设施。已建成的公办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隔离改造。
学校应当在公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以及非教学时间向学生开放体育场地设施。公办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向公众开放体育场地设施。鼓励民办学校的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
学校开放体育场地设施的,应当免费。确有服务成本开支的,可以参照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收费标准,收取必要的费用,所收费用应当专项用于体育场地设施的维护、保养,不得挪作他用。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监督,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课外体育活动,明确学校的开放条件、开放时间以及相关管理要求,并向社会公布开放学校和场地设施名录。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