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与当地公众的工作、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并在公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延长开放时间。

因维修、保养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涉及重大安全隐患等紧急情况除外。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