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二章 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第十一条有效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专项规划预留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用地,明确用地位置、规模和规划控制要求。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