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办公共停车场和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专用停车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备案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停车场经营者或者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