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使用涉农资金,优先安排用于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地力培育、生态修复和耕地质量调查监测评价等耕地的管护。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护监管机制,加强对闲置、荒芜一年以上的耕地检查,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生产互助、代耕代种、集中流转、托管服务等方式,恢复闲置、荒芜一年以上的耕地耕种。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