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质量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对耕地质量实施监测。耕地遭到破坏,需要对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的,由自治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规定的程序组织鉴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